陕西西乡:原始股权登记文件莫名丢失的背后
来源:李忻 编辑:李忻 时间:2021-03-28
导读:
中国石化汉中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0日,其中陕西汉中西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兰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股98%。西兰公司在过去20年里,自2001至今新星公司更换领导10几届。年年发函、派人给汉中公司的上级中石化陕西
中国石化汉中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0日,其中陕西汉中西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兰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股98%。西兰公司在过去20年里,自2001至今新星公司更换领导10几届。年年发函、派人给汉中公司的上级中石化陕西公司,至今始终不开东事会,不公部财务报表,也未分过一分钱红利。
直到2019年6月11日西兰公司委托律师查询,才知道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成立的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期间,西兰公司对股权变更一事一概不知,也未出示过任何授权等文字性资料,疑或是中石化陕西方面单方面作为。为此西兰公司找到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此项事务的相关科室,却提供不出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更无法解释2008年、2009年登记的西兰公司与汉中公司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说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表述。这一系列的神操作,其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对此结局相关部门又该负什么责?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西兰公司就向国家申请铺设专用铁道线,装卸石油专用,投资过亿元。
自2001年到2009年,西兰公司作为占股98%的大股东的事实未改变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汉中公司系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西兰公司出资额1470万元,持股比例98%;新星公司出资额30万元,持股比例2%,后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西兰公司拟向新星公司转让部分出资,使双方在汉中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7。新星公司付给西兰公司的相应对价为人民币1050万元。协议签订后,新星公司一直未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双方就此股权转让未在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手续。
该事实在2008年3月31日《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证实,且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汉中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汉中公司的此股权结构一直持续到2009年5月21日未有任何变化(有2009年5月21日《公司基本情况》为证)。
2019年5月西兰公司才知道其在汉中公司中股权发生了变化
2019年5月下旬,西兰公司查询汉中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得知,西兰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变成了450万元、股权比也成了30%;而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变成了1050万元、股权比也升到了70%,汉中公司股权变更后,登记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名下;于2014年6月4日又再次经股权变更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事实上,西兰公司作为汉中公司的大股东并未参与这两次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在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章。西兰公司持有汉中公司98%股权中的68%股权,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西兰公司不得而知。
为进一步查明股权变更登记情况,西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委托律师查询,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告知西兰公司,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但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提供不出来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也无法解释汉中公司工商信息在2008年、2009年为何登记的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否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自西兰公司石油装卸铁路线处的下方,公司负责人指着下面的加油站说:这处加油站本该属于西兰公司的加油站,现已被划走,非常心痛。
相关部门存在渎职行为,致使股权变更原件失踪
西兰公司对记者说,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法定登记机关,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西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西兰公司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1470万元、持股比例98%,经过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致使西兰公司的股权减少为出资额450万元、持股比例30%。而第三人的股权增加为出资额1050万元、持股比例70%,该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造成西兰公司的利益严重受损。
西兰公司据此向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汉市监复决字[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02年1月25日作出的汉中中石化新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点:一为2002年1月10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有西兰公司的签章;二为西兰公司提交的2008年3月31日、2009年5月21日两份工商查询电子文档信息,是由于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疏忽造成。
原始文件的复印件有造假的嫌疑
对于上述解释,西兰公司认为这两点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西兰公司并未在2002年1月10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签章,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提供不出有西兰公司签章的书面纸质版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原件,其辩称的“扫描件来源于原件、没有原件就不会有扫描件”的观点纯属强词夺理,扫描件也可以来源于复印件,而复印件是可以造假的,故没有原件的扫描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西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委托律师查询时,就是从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办公电脑上看到2002年1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及委托书电子文档信息,当场言明是伪造的,才要求其提供原始书面纸质档案来比对,而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不出来。既然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02年就已经录入了所谓股权变更的电子文档信息,为何当年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反而2008年、2009年的电子档案上仍然显示为原股权登记信息,这其中肯定有猫腻,不是工作疏忽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的。第三人辩称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给西兰公司,但西兰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项,相关文件上也无第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
这是位于西乡县城内的一处加油站。据西兰公司负责人说,这处加油同样未付费用被划归了他人。
法律点评:
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伪造便造相关文件到西乡县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股权的行为,二是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原始文件丢失的行为。
首先,西兰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西兰公司作为汉中公司的大股东并未参与这两次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在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章。西兰公司持有汉中公司98%股权中的68%股权,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西兰公司不得而知。
就上述事实真实,新星公司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新星公司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伪造了西兰公司享有的98%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西兰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新星公司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比一民事案件时,发现新星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为此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告知西兰公司,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但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提供不出来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也无法解释清楚汉中公司工商信息在2008年、2009年为何登记的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否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假如上述事实真实,那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第三款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第四款即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第五款表示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第六款为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西乡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照此司法解释,可以试着对号入座。究竟是谁在站台,谁在充当保护伞,又是谁在玩藏“猫腻”呢?我们在追踪,期待谜底浮出水面……
(记者 李忻)
直到2019年6月11日西兰公司委托律师查询,才知道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成立的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期间,西兰公司对股权变更一事一概不知,也未出示过任何授权等文字性资料,疑或是中石化陕西方面单方面作为。为此西兰公司找到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此项事务的相关科室,却提供不出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更无法解释2008年、2009年登记的西兰公司与汉中公司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说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表述。这一系列的神操作,其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对此结局相关部门又该负什么责?
自2001年到2009年,西兰公司作为占股98%的大股东的事实未改变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汉中公司系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西兰公司出资额1470万元,持股比例98%;新星公司出资额30万元,持股比例2%,后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西兰公司拟向新星公司转让部分出资,使双方在汉中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7。新星公司付给西兰公司的相应对价为人民币1050万元。协议签订后,新星公司一直未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双方就此股权转让未在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手续。
该事实在2008年3月31日《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证实,且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汉中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汉中公司的此股权结构一直持续到2009年5月21日未有任何变化(有2009年5月21日《公司基本情况》为证)。
2019年5月西兰公司才知道其在汉中公司中股权发生了变化
2019年5月下旬,西兰公司查询汉中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得知,西兰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变成了450万元、股权比也成了30%;而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变成了1050万元、股权比也升到了70%,汉中公司股权变更后,登记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名下;于2014年6月4日又再次经股权变更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事实上,西兰公司作为汉中公司的大股东并未参与这两次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在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章。西兰公司持有汉中公司98%股权中的68%股权,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西兰公司不得而知。
为进一步查明股权变更登记情况,西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委托律师查询,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告知西兰公司,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但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提供不出来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也无法解释汉中公司工商信息在2008年、2009年为何登记的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否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相关部门存在渎职行为,致使股权变更原件失踪
西兰公司对记者说,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法定登记机关,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西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西兰公司在汉中公司的出资额1470万元、持股比例98%,经过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致使西兰公司的股权减少为出资额450万元、持股比例30%。而第三人的股权增加为出资额1050万元、持股比例70%,该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造成西兰公司的利益严重受损。
西兰公司据此向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汉市监复决字[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02年1月25日作出的汉中中石化新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点:一为2002年1月10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有西兰公司的签章;二为西兰公司提交的2008年3月31日、2009年5月21日两份工商查询电子文档信息,是由于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疏忽造成。
原始文件的复印件有造假的嫌疑
对于上述解释,西兰公司认为这两点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西兰公司并未在2002年1月10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签章,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提供不出有西兰公司签章的书面纸质版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原件,其辩称的“扫描件来源于原件、没有原件就不会有扫描件”的观点纯属强词夺理,扫描件也可以来源于复印件,而复印件是可以造假的,故没有原件的扫描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西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委托律师查询时,就是从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办公电脑上看到2002年1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及委托书电子文档信息,当场言明是伪造的,才要求其提供原始书面纸质档案来比对,而被告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不出来。既然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02年就已经录入了所谓股权变更的电子文档信息,为何当年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反而2008年、2009年的电子档案上仍然显示为原股权登记信息,这其中肯定有猫腻,不是工作疏忽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的。第三人辩称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给西兰公司,但西兰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项,相关文件上也无第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
法律点评:
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伪造便造相关文件到西乡县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股权的行为,二是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原始文件丢失的行为。
首先,西兰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西兰公司作为汉中公司的大股东并未参与这两次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在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章。西兰公司持有汉中公司98%股权中的68%股权,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西兰公司不得而知。
就上述事实真实,新星公司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新星公司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伪造了西兰公司享有的98%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西兰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新星公司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比一民事案件时,发现新星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为此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告知西兰公司,西兰公司与新星公司在汉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早在2002年1月25日就已经变更登记为3比7。但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提供不出来当年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始纸质档案,也无法解释清楚汉中公司工商信息在2008年、2009年为何登记的两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仍为98比2,更无法否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就此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假如上述事实真实,那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第三款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第四款即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第五款表示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第六款为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西乡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照此司法解释,可以试着对号入座。究竟是谁在站台,谁在充当保护伞,又是谁在玩藏“猫腻”呢?我们在追踪,期待谜底浮出水面……
(记者 李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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