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质疑事实未查清重罪轻判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2-02
导读:
2019年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同案犯,陈某帆前妻张某有期徒刑两年。此后陈某帆、张某上诉至镇江市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该案存款人戴某对该判决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涉
2019年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同案犯,陈某帆前妻张某有期徒刑两年。此后陈某帆、张某上诉至镇江市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戴某称,扬中市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起诉时,公安部门对该案并没有彻底查清,多名同案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其涉案的资金流向、赃款去向均没有查清。
戴某表示,两被告相关的银行账号和卡号447个,发生资金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亿元。公安机关仅仅对其中8张银行卡的流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金额1.18余亿元。
同时,戴某称公安机关对同案犯中涉嫌虚开发票、骗取贷款的张某荣;涉嫌虚开发票的陈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某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高某;涉嫌骗取贷款的何某春未开展任何调查。
戴某的说法在侦办单位扬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得到了印证。这份2019年1月31日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1、陈某帆、张某团伙发生资金往来的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余亿元,目前仍有发生往来,但无银行流水明细的陈某帆团伙账号78个。2、经对陈某帆、张某等人持有的银行卡流水分析,除前期查证属实的,认定为诈骗金额之外的,仍有备注为消费的金额1000多万元。经对陈某帆、张某及其控制的陈某的银行卡中备注为消费的款项进行调查,查明实为转账提现的涉及金额300余万元,该金额涉嫌诈骗;2014年5月9日以来,陈某帆所持有的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合计达977万元,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取现,涉嫌诈骗。
戴某表示,《江苏扬中:1.18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实际金额17亿》对该事件的报道中,扬中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该案至今仍在侦查中,专案组还没有撤。但是到现在也没把涉案金额查清。
戴某的律师对此提出问题:口供都承认了用POS机套现,这1000多万的日用品应该作为侦查突破口:取钱不去银行,跑去超市取什么,而且都是买洗衣粉、肥皂等日用品,这么做无非是不想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
追查其赃款,不止要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为逃避债务可以用亲戚朋友开的卡,只不过自己掌握密码就是了,事实上这些卡里的钱都是用于陈某帆夫妇日常开支。但法院拒绝查,原因是被告和证人当庭不认可。
同时,戴某的律师说:“陈某帆夫妇的案子,共开庭审理11天,但在庭审第5、6天的时候,张某被裁定取保候审。没有说理由。作出判决后,又将张某抓回去关了两周。”
判决被指认定事实不清
据对该案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某帆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举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扬中市法院在判决中,仅以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戴某认为该判决系重罪轻判、遗漏罪名。
戴某的律师表示,本案分两个阶段:此前陈某帆夫妇主营“过桥贷”,该阶段戴某借款给陈某帆夫妇1800万,陈某帆夫妇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到了2014年,陈某帆的两名“客户”向银行还款之后被收贷,一人1200万,另一人将近2000万。该2人均已破产,无财产可执行。陈某帆亏了将近3000万并未告诉戴某真相,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戴某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该阶段应属诈骗。
戴某表示,2014年以后,陈某帆夫妇借款时既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诚意和积极性,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很明显。
据公开信源,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的起诉决定书显示: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陈某帆、张某以月息2分至4分的高息为诱饵,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戴某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除直接归还戴某的欠款439余万元外,陈某帆于2014年7月至12月分别购买保时捷轿车、奔驰车1辆,花费人民币243余万元;购买别墅两套,花费人民币618万元。归还多人债务1050万元,归还农商银行、小贷公司贷款252万元。以上共计2163余万元,至今,陈某帆尚欠戴某5895万元未能归还。
戴某称,起诉书中所述陈某帆夫妇购买的别墅,其实就是农村自建房。这两套房子地段不好,无论是用于个人居住还是投资,依常理都不应该买这两套。但陈某帆夫妇通过抵押、按揭等手法套取资金618万以后,房子被银行收走,套取的资金不知去向。
后来戴某发现不对,遂向法院起诉,查封了陈某帆的多辆车。陈某帆就在网上将开了不到1年,原价110万的保时捷以38万低价卖出。另有一辆奔驰也是这样,仅卖了50万。
戴某说:“有还款意向的人,可以以房子、车子抵债,即使要打些折扣,也比现在的售价高得多。但他们(陈某帆夫妇)却用POS机套现。”
戴某的律师称,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用POS机取现,目的就是不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涉嫌诈骗。但法院不认可,法院只认可非吸。其依据是,戴某借钱给陈某帆夫妇,明知道其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所以应自担风险,不是诈骗。
戴某的律师表示,几乎所有的诈骗都有“诱饵”,而这些“诱饵”往往高出法律规定的回报率,所以不能因存在“诱饵”就否认诈骗。从专业角度讲,诈骗要符合“不明真相”,对方要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以法院的说法,从规定上是这样讲的,但本质情况并不是这样:
第一陈某帆夫妇隐瞒了事实,隐瞒了其已经亏空3000万,且后续没有持续盈利的能力的事实;第二是陈某帆改变了资金的用途,戴某借钱给陈某帆是让他去放高利贷的,挣钱之后连本带利还给戴,但陈某帆却通过买房买车套现的方式,转了一个弯把钱装到了自己口袋里。
同时戴某的律师称,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帆夫妇涉案金额1.18余亿,共30多位债主。其非吸亏空6000万,戴某一个人就占了5895万,其余20多人加起来100多万。目前除银行部分债务外,陈某帆夫妇向社会人员的借款已基本还清,只有戴某的钱不还。该案与一般P2P不一样的地方在于,P2P是骗所有的人,该案是把大多数人都还清了,最后骗的只有戴某一个人。
当然,为其开脱的人会说,从事高利贷行业的人都会买豪宅豪车来包装自己,不能因为最后陈某帆赔钱了就说其诈骗。但有一个更明显的事实是,2015年8到9月戴向陈某帆要钱之后,陈某帆潜逃。9月11日左右,陈某帆与其配偶张某协议离婚。
协议明确: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资产归女方,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要支付12万作为子女抚养费。
戴某的律师称,张某为该案共同参与人,由于陈扬帆系过门女婿,平时都是张丽说了算,所有转账都要张丽签字,所有钱必须从张丽手上过。如今陈某帆夫妇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就是很明显的规避债务。
“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并未认定该离婚协议无效。”戴某的律师说:“夫妻俩一起参与经营,法律上叫共同犯罪。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责任。但认定张某只承担犯罪行为的1/10,陈某帆1.8亿,张某只承担1800万。”
陈某帆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院,扬中市检察院未抗诉。中院未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该案存款人戴某对该判决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涉案金额调查未穷尽,法院对现有证据所下结论涉嫌重罪轻判、遗漏罪名。对此,曾有媒体以标题为《江苏扬中:1.18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实际金额17亿》对该事件进行过相关报道。
涉案金额被指调查未穷尽戴某称,扬中市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起诉时,公安部门对该案并没有彻底查清,多名同案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其涉案的资金流向、赃款去向均没有查清。
戴某表示,两被告相关的银行账号和卡号447个,发生资金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亿元。公安机关仅仅对其中8张银行卡的流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金额1.18余亿元。
同时,戴某称公安机关对同案犯中涉嫌虚开发票、骗取贷款的张某荣;涉嫌虚开发票的陈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某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高某;涉嫌骗取贷款的何某春未开展任何调查。
戴某的说法在侦办单位扬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得到了印证。这份2019年1月31日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1、陈某帆、张某团伙发生资金往来的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余亿元,目前仍有发生往来,但无银行流水明细的陈某帆团伙账号78个。2、经对陈某帆、张某等人持有的银行卡流水分析,除前期查证属实的,认定为诈骗金额之外的,仍有备注为消费的金额1000多万元。经对陈某帆、张某及其控制的陈某的银行卡中备注为消费的款项进行调查,查明实为转账提现的涉及金额300余万元,该金额涉嫌诈骗;2014年5月9日以来,陈某帆所持有的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合计达977万元,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取现,涉嫌诈骗。
戴某表示,《江苏扬中:1.18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实际金额17亿》对该事件的报道中,扬中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该案至今仍在侦查中,专案组还没有撤。但是到现在也没把涉案金额查清。
戴某的律师对此提出问题:口供都承认了用POS机套现,这1000多万的日用品应该作为侦查突破口:取钱不去银行,跑去超市取什么,而且都是买洗衣粉、肥皂等日用品,这么做无非是不想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
追查其赃款,不止要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为逃避债务可以用亲戚朋友开的卡,只不过自己掌握密码就是了,事实上这些卡里的钱都是用于陈某帆夫妇日常开支。但法院拒绝查,原因是被告和证人当庭不认可。
同时,戴某的律师说:“陈某帆夫妇的案子,共开庭审理11天,但在庭审第5、6天的时候,张某被裁定取保候审。没有说理由。作出判决后,又将张某抓回去关了两周。”
判决被指认定事实不清
据对该案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某帆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举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扬中市法院在判决中,仅以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戴某认为该判决系重罪轻判、遗漏罪名。
戴某的律师表示,本案分两个阶段:此前陈某帆夫妇主营“过桥贷”,该阶段戴某借款给陈某帆夫妇1800万,陈某帆夫妇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到了2014年,陈某帆的两名“客户”向银行还款之后被收贷,一人1200万,另一人将近2000万。该2人均已破产,无财产可执行。陈某帆亏了将近3000万并未告诉戴某真相,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戴某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该阶段应属诈骗。
戴某表示,2014年以后,陈某帆夫妇借款时既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诚意和积极性,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很明显。
据公开信源,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的起诉决定书显示: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陈某帆、张某以月息2分至4分的高息为诱饵,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戴某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除直接归还戴某的欠款439余万元外,陈某帆于2014年7月至12月分别购买保时捷轿车、奔驰车1辆,花费人民币243余万元;购买别墅两套,花费人民币618万元。归还多人债务1050万元,归还农商银行、小贷公司贷款252万元。以上共计2163余万元,至今,陈某帆尚欠戴某5895万元未能归还。
戴某称,起诉书中所述陈某帆夫妇购买的别墅,其实就是农村自建房。这两套房子地段不好,无论是用于个人居住还是投资,依常理都不应该买这两套。但陈某帆夫妇通过抵押、按揭等手法套取资金618万以后,房子被银行收走,套取的资金不知去向。
后来戴某发现不对,遂向法院起诉,查封了陈某帆的多辆车。陈某帆就在网上将开了不到1年,原价110万的保时捷以38万低价卖出。另有一辆奔驰也是这样,仅卖了50万。
戴某说:“有还款意向的人,可以以房子、车子抵债,即使要打些折扣,也比现在的售价高得多。但他们(陈某帆夫妇)却用POS机套现。”
戴某的律师称,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用POS机取现,目的就是不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涉嫌诈骗。但法院不认可,法院只认可非吸。其依据是,戴某借钱给陈某帆夫妇,明知道其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所以应自担风险,不是诈骗。
戴某的律师表示,几乎所有的诈骗都有“诱饵”,而这些“诱饵”往往高出法律规定的回报率,所以不能因存在“诱饵”就否认诈骗。从专业角度讲,诈骗要符合“不明真相”,对方要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以法院的说法,从规定上是这样讲的,但本质情况并不是这样:
第一陈某帆夫妇隐瞒了事实,隐瞒了其已经亏空3000万,且后续没有持续盈利的能力的事实;第二是陈某帆改变了资金的用途,戴某借钱给陈某帆是让他去放高利贷的,挣钱之后连本带利还给戴,但陈某帆却通过买房买车套现的方式,转了一个弯把钱装到了自己口袋里。
同时戴某的律师称,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帆夫妇涉案金额1.18余亿,共30多位债主。其非吸亏空6000万,戴某一个人就占了5895万,其余20多人加起来100多万。目前除银行部分债务外,陈某帆夫妇向社会人员的借款已基本还清,只有戴某的钱不还。该案与一般P2P不一样的地方在于,P2P是骗所有的人,该案是把大多数人都还清了,最后骗的只有戴某一个人。
当然,为其开脱的人会说,从事高利贷行业的人都会买豪宅豪车来包装自己,不能因为最后陈某帆赔钱了就说其诈骗。但有一个更明显的事实是,2015年8到9月戴向陈某帆要钱之后,陈某帆潜逃。9月11日左右,陈某帆与其配偶张某协议离婚。
协议明确: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资产归女方,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要支付12万作为子女抚养费。
戴某的律师称,张某为该案共同参与人,由于陈扬帆系过门女婿,平时都是张丽说了算,所有转账都要张丽签字,所有钱必须从张丽手上过。如今陈某帆夫妇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就是很明显的规避债务。
“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并未认定该离婚协议无效。”戴某的律师说:“夫妻俩一起参与经营,法律上叫共同犯罪。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责任。但认定张某只承担犯罪行为的1/10,陈某帆1.8亿,张某只承担1800万。”
陈某帆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院,扬中市检察院未抗诉。中院未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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